直播帶貨存在的主要問題
直播帶貨,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興起的,但是更是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得到廣泛關注和迅速走紅的。
直播帶貨是主播與網絡商家簽訂服務協議,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直播的形式對商品進行推廣銷售,通過個人影響力和營銷能力、商品特色和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做出購物決策的運營模式。近年來,直播帶貨模式被廣大消費者和商家逐漸接受,在現象級帶貨網紅李佳琦、薇婭帶動下,各電商平臺、社交平臺、MCN(Multi-Channel Network)機構、網紅主播和商家紛紛入場,在新冠疫情沖擊下,直播帶貨對拉動消費尤其是消費扶貧的輔助作用更是被社會認可,從央視主持人到多地貧困縣書記縣長都參與到直播帶貨的行列中。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隨著直播帶貨生態發展,一些虛假宣傳、兜售三無產品、售后服務難等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也不斷見諸媒體。我們梳理了一些,直播帶貨出現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主要由于以下三點:
第一,直播帶貨利潤空間低,利益相關方需另尋利潤點,不惜損害消費者權益。由于直播帶貨中,除了本來就需要通過降價打折從而拉動銷量導致的利潤壓縮,商家還需要支付主播高額傭金甚至利潤提成。傭金與主播影響力和帶貨能力成正比,理想情況下也和帶貨銷量成正比。對于利潤空間較高、價格彈性較大的奢侈品,例如高檔化妝品,商家有能力用降價換取銷量提升,并且有能力保障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但對于利潤空間較低、需求價格彈性較小的日化產品,商家不僅沒有太多降價空間以吸引消費者購買,也沒有足夠的營銷費用支付傭金,直播帶貨賺錢很難,因此正規商家較少參與,反而是利潤空間巨大的三無產品、虛假宣傳頻發的“智商稅”保健品商家最具動機參與。此外,對于近期興起的直播帶貨消費扶貧商品的浪潮,部分主播反映存在少數農戶為了盈利,發貨產品質量和提供直播展示產品的質量并不完全相符,引發了消費糾紛,消費者投訴后主播利益受損,則未來不愿意繼續帶貨此類非標準化的商品,而扶貧商品聲譽受損,更不利于產業長期發展。
第二,直播帶貨進入門檻低,有的主播素質很高,但是也不能不看到有的主播的素質堪憂,過度追求利益。直播帶貨興起后,許多新媒體機構、網紅一擁而上,人人都想成為下一個頭部主播,市場競爭非常激烈。MCN機構的盈利來源于培養出更紅的主播、與更多商家達成合作,盡快賺到更多錢,對主播的培訓更多是圍繞如何拉動銷量和“吸粉”,選擇主播的標準一般是顏值高學歷低易于控制,合作商家資質、產品質量把控和消費者的利益與其核心利益相關關系較弱,機構可以通過小額賠償來公關虛假宣傳和消費者投訴等事件,更不會在日常經營中重視此類事件。而不管是隸屬MCN機構還是獨立的主播,其薪酬也來源于帶貨業績,沒有條件核對帶貨文案是否為虛假宣傳,有些小機構小主播為了盈利就可能不顧社會責任做出有損消費者權益的事情。
第三,主體責任不清晰。由于直播帶貨是新事物、新業態,暫時未有專門法律法規對不同利益主體的行為進行規制。法學專家關于直播帶貨中主播是否屬于我國《廣告法》中定義的“廣告代言人”也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我們看到,出現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后,輿論會同時批評主播和商家,消費者會同時向雙方尋求賠償,而頭部主播相比小主播而言更不容易也更不應該把責任推卸給商家,因為頭部主播常年影響力已接近某些影視體育明星,利用自己的個人形象對產品進行推廣,且頭部主播團隊均有龐大的運營團隊負責篩選推廣商品。如果小主播隸屬MCN機構,是否有必要對旗下主播進行虛假宣傳的機構進行處罰?而如果主播在社交平臺上屢次進行虛假推廣、兜售三無產品,社交平臺和允許無資質產品交易的電商平臺又各自需承擔什么責任?這些都是需要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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