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平臺禁止進行金融類欺詐營銷宣傳。
具體來說,禁止高收益理財欺詐內容,如推廣不正常的高回報理財產品或導流欺詐項目。其中的“導流欺詐項目”通常表現為未明確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過可疑的引導性內容,誘導用戶添加個人微信或外鏈推廣高收益理財產品。
禁止有償薦股類欺詐:以有償薦股為名,從事欺騙用戶跟隨掮客購買股票的行為。
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進行欺詐,例如以共享經濟、物聯網、虛擬幣等名義來宣傳可以致富、內容夸大描述,易導致用戶損失的。
第二,禁止進行金融類不實營銷宣傳。
具體來說,發布的內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夸大/不實的金融類營銷宣傳、容易引起用戶誤解的內容:內容明示或者暗示金融產品或服務未來效果、收益或對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國債)。
第三,禁止進行金融類誤導營銷宣傳 。
具體來說,不得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等作為宣傳噱頭,誤導消費者認為該金融產品或服務有政府保證。
第四,禁止進行金融類無資質營銷宣傳。
在公眾帳號名稱設置環節,若申請主體填寫的名稱含有金融類相關業務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險、基金、證券、借&貸、公募等金融業務或服務相關關鍵詞;
主體應具備適當的金融宣傳資質,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例如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否則不得注冊該等名稱。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微信公眾平臺《行為規范》新增數字藏品交易行為相關條款,提供數字藏品二級交易服務將被封號。
據《行為規則》3.24款規定,帳號涉及虛擬貨幣相關的發行、交易與融資等內容,一經發現,微信公眾平臺將根據違規嚴重程度;
對違規公眾帳號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及限制賬號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帳號提供與數字藏品二級交易相關的服務或內容的,也按本條規范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