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向保理的定義
2023年4月發布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中,其第14項【保理人通知債務人時應附的必要憑證】中提到:
實踐中,保理分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向保理人發起的保理業務,屬于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權人的授信業務; 反向保理,是指由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人發起的保理業務,應收賬款債權人由應收賬款債務人指定或者推薦,屬于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授信業務。
關于反向保理,還有一個更早時候的官方說法。在2014年11月19日發布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中,對反向保理有如下定義:反向保理指保理商與規模較大、資信較好的買方達成協議,對于為其供貨、位于其供應鏈上的中小企業提供保理業務。
正、反向保理的區別
在傳統的正向保理中,發起主體是賣方(也就是供應商),交易關系體現為供應商向保理公司(或銀行)轉讓應收賬款,資金用途上一般無具體限制,但對保理商即銀行而言,風險控制措施是基于賣方財務情況進行授信審查,還有一個關鍵點是買方簽署《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確認函》,但很多時候強勢的買方不一定配合。
在反向保理中,發起主體是買方(即核心企業),交易關系類似保理公司(或銀行)受托支付給賣方款項,資金用途為用于合同價款支付,風險控制措施是買方簽署《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確認函》、簽署《保證合同》或做保證擔保。反向保理的這種業務模式后來就產生了圍繞核心企業信用而反向衍生的“1+N”的供應鏈金融?!?”就是核心企業(買家),“N”就是核心企業的很多供應商,舉個例子的話,比如1就是中車公司,而N則是給中車提供車廂、座椅、車內燈具、乃至火車動力系統、制動系統等各種零件的很多供應商企業。
正反向保理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在反向保理的模式中更多依賴核心企業的信用與配合。反向保理減少了銀行(或保理商)的風險,能緩解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融資困難,提高了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
另外,對于正向保理,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條規定,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通知應附有必要的憑證,憑證是指保理人提供經公證證明的加蓋應收賬款債權人公章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或轉讓合同,或者附有基礎交易合同、發票、結算單據等能夠證明應收賬款轉讓事實的相關憑證原件。對于反向保理,保理人發出轉讓通知時可以不附證明應收賬款轉讓事實的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