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平臺在網絡侵權避風港中的主要義務
1.直播帶貨平臺的轉送通知的義務
直播帶貨平臺在收到權利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給主播或商家。主播或商家與直播平臺通常存在合同關系,網絡用戶開通直播功能時需要進行注冊,并且提供身份信息以及聯系方式和住址,因而,對于平臺而言,將權利人的通知轉送給網絡用戶并不存在障礙。2.直播帶貨平臺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
《民法典》第1195 條[2]既明確列舉了“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幾種比較典型的和徹底的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又規定了“等必要措施”,保持了必要措施的開放性。不同的直播帶貨平臺對直播活動的控制力是不一樣的。電商平臺對于其平臺上的直播帶貨活動的管控能力要高于內容平臺和社交平臺。此外,對于《民法典》而言, 《電子商務法》屬于特別法,當直播帶貨侵權發生在電商平臺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因此,電商平臺還可以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等措施。3.直播帶貨平臺對重復侵權直播帶貨行為的自審核義務
在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中,適用避風港規則的前提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已經采取并合理實施了在適當情況下對作為反復侵權者的網絡用戶和賬號持有者停止服務的政策,并將這一政策告知網絡用戶和賬戶持有者”。[3]我國《民法典》則未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對重復侵權者的注意義務作明確規定。但在“衣念訴淘寶案”中[4],衣念公司就杜某發的商標侵權行為向淘寶公司投訴七次,淘寶公司每次收到通知后僅采取了刪除鏈接的措施,未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法院對此認定,“淘寶公司知道杜某發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但僅是被動地根據權利人通知采取沒有任何成效的刪除鏈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夠防止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從而放任、縱容侵權行為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幫助了杜某發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從該案的判決可以看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重復侵權行為者應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有必要采取積極的措施預防侵權行為的再發生。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播帶貨平臺應遵循“通知—刪除”規則的要求,及時轉送通知與反通知。同時應適當提高平臺對重復侵權者的注意義務。
============================
中國e直播帶貨供應鏈金融13306003307(V同),
一件代發共享云倉:主播減去了自己先采購囤貨的問題,可以無壓力的開播賣貨。主播只要選定生廠商的抖音小店產品鏈接或快手小店產品鏈接,在自己直播間上了鏈接就可以賣,賣完由廠家小店訂單結算,廠家網店直接收款;直播帶貨主播直接分傭金;MCN機構直接分管理費。
中國E直播帶貨供應鏈機構協調廠家按規則48小時內一件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