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組件店鋪名稱命名規則
為規范交易組件商家賬號開通與使用,維護交易組件平臺生態秩序,特制定本規則。凡入駐交易組件的商家,均需遵守本規則,規范店鋪名稱。
1.店鋪命名基本規則
1.1 店鋪命名遵循唯一性原則。
?1.1.2 店鋪名不可與現有小程序同名;
?1.1.3 若店鋪名與現有公眾號同名,則需保證組件與公眾號的主體一致。
?1.1.4 店鋪名不可與已經開通的店鋪名稱重復,如兩個店鋪同時申請同一店鋪名,則依照申請在先原則審批開通店鋪,未通過審批的店鋪需更換其他店鋪名重新提交申請。
1.2 若為自有品牌或授權品牌的店鋪命名,可依照店鋪類型在組件名稱中添加:旗艦店、專賣店、專營店等關鍵詞,并提交相關資質證明。(點擊查看旗艦店/專賣店/專營店命名規則及資質要求)
2.店鋪命名注意事項
2.1 禁止出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信息。例如: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民族尊嚴;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極政治影響、違背少數民族習俗或帶有民族歧視內容;單獨以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命名;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或國家領導人及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含有違法犯罪、色情相關信息;其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信息。
2.2 禁止出現涉及虛假宣傳,含有不真實內容,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等情況的信息。如: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未經授權情況下);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使用品牌的變形詞或衍生詞來描述商品的,包含但不限于錯別字、拼音、特殊符號等;有不文明、格調低級、庸俗等不雅詞匯。
2.3 禁止出現干擾平臺秩序的信息。
?2.3.1 未經騰訊公司授權、許可,暫不支持使用涉及騰訊公司產品、業務相關的詞匯。未經小商店授權、許可,暫不支持使用相關名稱、標識或其他信息,如:含有“微信小商店特許”、“微信小商店授權”及近似含義的詞語。
?2.3.2 未經品牌商或生產商授權,店鋪名稱暫不支持使用“特約經營”、“特約經銷”、“總經銷”、“總代理”、“廠家認證”、“官方店鋪”等可能使買家誤認為該店鋪已經取得相應品牌授權的表述或內容。
?2.3.3 店鋪名稱應避免帶有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網址、二維碼、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聯系信息,如QQ號碼、微信號等。
2.4 由于公司名稱具有地域性特征,可能會造成企業字號出現重名的情況,從而導致店鋪命名過程中出現重名。如發生此類情形,可增加公司名稱中的地域性詞匯。例如:專賣店可命名為:品牌名+企業字號(行政區域名)+專賣店;專營店可命名為:企業字號(行政區域名)+類目+專營店。
2.5 為避免不同行業下注冊的相同或類似品牌給消費者帶來誤導的情況,當不同行業下注冊的相同或類似品牌均在微信入駐小商店時,微信有權要求其對店鋪名稱進行調整(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標的注冊時間、所在行業的知名度等),商家在接到微信的更名通知之日起,需在規定日期內提交更名申請,逾期未申請的,微信有權對相關店鋪名稱進行調整。
2.6 涉及政府部門和政府職能、職位的詞匯,原則上只接受政府及事業單位對應的公職申請。如其他企業機構申請命名中包含涉及政府職能、職位類詞匯,需提供相關政府機構的蓋章證明許可文件,或者提供當地網信辦的蓋章證明許可文件。